首例!虎林地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啦!
时间:2023-04-21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顾雯雯
编辑:王斌
录入:任延斌
审核:刘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履职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虎林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补充完善证据,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谁办案、谁普法”,检察机关依法就李某某犯罪行为的量刑建议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听证人员意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听证会上还邀请市发改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同志对李某某票价疑惑、行为危害性当场解答、释法说理,检察官对李某某行为刑事危害性进行适当的法治教育,提高李某某法律认识的同时提升其安全意识,与会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公开透明依法办案给予高度肯定。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缓刑量刑建议,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