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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虎林地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啦!

时间:2023-04-21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顾雯雯

编辑:王斌

录入:任延斌

审核: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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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经常乘坐公共汽车吗?
你遇到过脾气不好的司机吗?
你见到过不遵守乘车秩序的乘客吗?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你的一言一行可能影响到整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正在行驶中的客运汽车及司机,你的行为正确吗?你知道什么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往下看这则真实案例,了解法律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虎林市宝东镇凉水泉村附近搭乘八五零农场至虎林市专线客车去往宝东粮库,因嫌票价高与客车司机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击打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刘某某面部一拳,司机刘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辆停在路边,后李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厮打在一起,经车上乘客制止,二人停止行为后,司机刘某某报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看完以上案例,结合法律规定,我相信你已经得出结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规定。
 

检察履职




 
 

      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虎林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补充完善证据,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谁办案、谁普法”,检察机关依法就李某某犯罪行为的量刑建议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听证人员意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听证会上还邀请市发改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同志对李某某票价疑惑、行为危害性当场解答、释法说理,检察官对李某某行为刑事危害性进行适当的法治教育,提高李某某法律认识的同时提升其安全意识,与会听证人员对检察机关公开透明依法办案给予高度肯定。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缓刑量刑建议,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检察官说




 
 
      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说明我国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决心。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一个相对整体,任何人对司机干扰行为都可能引起车辆失控,随时发生乘客、道路上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危害后果无法估量。本案例中,司机能够做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客观上保护了全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稍有偏差,为一己泄愤,置全车人员生命财产于不顾,后果不堪设想。本案被告人的深刻教训提醒社会公众,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切莫因冲动酿成悲剧,切莫因无知触犯法律。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树立文明乘车意识、强化法律意识,切勿抡拳一时爽,事后肠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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